一直以来,个别缴存职工为了能够获得购房资格,或享受更低的贷款利率,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非法中介办理虚假证明用以公积金住房贷款。近日,我中心稽核科在业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两名职工提供伪造证件骗取公积金贷款,后在相关管理部的配合下及时将贷款资金追回。
缴存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不仅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同时有损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公平性。对于有此类行为的缴存人,中心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视情节轻重,予以一至五年禁提禁贷处罚。涉嫌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证明购房或贷款,涉嫌触犯刑法中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伪造证明贷款,涉嫌触犯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缴存职工在购房及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使用伪造证件、触碰法律红线,导致因小失大,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