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关于调整<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若干措施>个贷受理范围的通知》(兰住管[2014]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若干措施》个贷受理范围的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若干
措施》个贷受理范围的通知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有关贷款政策的报告》已经第二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个人住房贷款受理范围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废止《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若干措施》(兰住金(2009)26号)第二条“甘肃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兰州地区购买住房,所购房产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可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需提供中心必须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的个人贷款受理范围政策。
2、将个人住房贷款受理范围重新确定为“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受理本中心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