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公告如下:
一、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限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各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办理补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
请各单位见此公告后,尽快办理开户缴存和补缴手续。
联系电话:0931-8458840
联系部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归集处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27号
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