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现将国办发[1996]3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售房回收资金的管理。
一、按照《意见》的要求和兰政发[1996]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所有售房回收资金必须如数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不允许坐支,更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源头控制。
二、对原已交存到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售房回收资金(含其他单位住房基金,下同。),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强化管理。
三、所有售房回收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筹管理,统一调度。
四、单位因购、建房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使用售房回收资金,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单位售房回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售房回收资金的支取使用要从严审查审批,严格控制投向,确保专款专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