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2023/10/06 9.1k 阅读 497 点赞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兰州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十六项、第十七项和第四十九项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

电子邮箱:zgb8418642@163.com

附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六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2.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3.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七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4.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5.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6.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中共兰州市委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六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十六项

问题表述: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老旧污水管网改造、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新增污水管网仅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11%、16%和28%。全省91座生活污水处理厂中,仅19个达到一级A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整改方案明确的责任单位,部署推进不力,整改进展较慢。

整改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成省级下达的2020年度污水管网建设任务,2021年完成我市七里河安宁、盐场、雁儿湾污水处理厂和红古区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兰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情况:一是省住建厅2020年共下达我市污水管网建设任务47.68公里,2020年我市共完成新建及改造污水管网61.184公里,完成目标任务的128.3%。

二是主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以及红古区海石湾、窑街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均已完工并通过了环保验收,出水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

整改结论:完成整改


附件2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整改任务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会同省住建厅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省住建厅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省住建厅通过实施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指导各地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力度,2017年全省建设污水配套管网及改造雨污合流管网1157公里,2018年以来,每年通过分解任务,开展不定期督查等措施,有效推进了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7.79%、97.16%,完成了95%、85%的目标任务。全省93座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中,已有86座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占全省总数的92.47%,已完成了全省50%的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年度工作目标。各市州组织对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展缓慢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分析建设滞后的原因,厘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持续推进整改措施落实。省住建厅严格落实《甘肃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目标要求,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提升污泥无害化水平,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进度,提升设施服务水平。截至“十三五”末,共建设改造污水管网4289公里,“十四五”以来(至2023年7月底)共建设改造污水管网1679公里。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4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的整改目标已基本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继续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改造。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持续深入对全省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污水管网覆盖、合流制管网改造、老旧管网改造、错混接管网改造情况进行排查,建立管网建设改造台账,分年度制定改造任务并推进实施。兰州市、天水市、临夏州、定西市、陇南市等辖区内仍存在污水溢流或直排等现象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污水管网建设覆盖力度,加强生活污水管网接入服务,确保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快永登县、榆中县、秦州区、卓尼县、迭部县、碌曲县、舟曲县(老城区)等7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进度,尽快实现一级A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污水处理厂运营负荷率超过90%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启动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或扩容工程,确保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

(三)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从2023年上半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来看,会宁县、通渭县、成县、临夏县、环县污水处理厂还不同程度存在超标排放问题,天水市成纪污水处理厂还存在将生活污水溢流至河道的问题,相关市(州)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对于存在进水超标、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要及时预警研判,采取调蓄、分流处理等措施严防不达标污水直排环境。


附件3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七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十七项

问题表述:兰州市2016年以来年年列任务,年年未落实,主城区4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中有3座至督察之日未开工。

整改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完成主城区七里河安宁、盐场、雁儿湾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确保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相关区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情况:主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均已完工并通过了环保验收,出水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其中:七里河安宁污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处理规模近期达30万m3/d,远期达40万m3/d,总投资25.4亿元,项目于2022年12月全面通水试运行,2023年5月完成了环保验收公示;盐场污水处理厂改造后处理规模达到10万m3/d,总投资10.6亿元,于2021年12月完工投运,2022年6月完成环保验收;雁儿湾污水厂改造后处理规模达到30万m3/d,总投资8.24亿元,于2021年12月完工投运,并完成环保验收。

整改结论:完成整改


附件4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整改任务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住建厅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省住建厅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兰州市组织住建、水务等部门对各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未达到时序进度要求和目标任务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向省住建厅报送了专题报告。兰州市通过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加快推进整改任务落实。雁儿湾污水处理厂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2021年12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盐场污水处理厂于2020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5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9月开工建设,2023年6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确定的科学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的整改目标已基本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持续加大投入,继续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水管网覆盖、合流制管网改造、老旧管网改造、错混接管网改造等工程,加强生活污水管网接入服务,确保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继续实施合流制污水管网排查和改造,逐步实现城区雨污分流,减少高浊度废水进入七里河安宁、盐场等地埋式污水处理厂,降低对膜处理工艺的冲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启动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或扩容改造工程,确保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服务人口、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相匹配。


附件5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四十九项

问题表述:甘肃省是我国碳化硅主要生产区,已有碳化硅企业75家、产能158万吨。但生产方式普遍粗放,无组织排放问题严重。临夏州金河冶炼、武威市青峰新兴碳材、兰州市华亚碳化硅等46家企业没有废气收集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严重,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碳化硅行业污染防治和工业节能降耗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和标准完成全市碳化硅行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确保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情况:一是经核实我市共有碳化硅企业11家12个厂区,共有生产产能29.7万吨。11家碳化硅企业中,3家企业转产,8家企业11条生产线已完成二次改造。

二是根据《甘肃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兰州市2020年度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兰州市2021年度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回头看”工作方案》,我市制定了《兰州市碳化硅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治方案》,并全面组织开展碳化硅企业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各企业均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开展了专项验收,取得了验收意见。

三是自2019年起,兰州市碳化硅企业陆续开展无组织整治工作,截止2021年底前,全市11家碳化硅企业均按照“移动式集气装置+喷淋除尘脱硫塔”工艺改造方式,解决了全市碳化硅企业无废气收集和污染治理设施问题,实现了废气污染物排放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整改结论:完成整改


 附件6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3家验收单位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3家验收单位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7月18日、8月5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各相关市、州核实了本辖区碳化硅行业产业政策执行、工业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保问题治理等情况,共排查碳化硅企业72家,形成了碳化硅行业排查整治工作台账,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督促企业制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进行规范化整治,通过安装移动集气罩、建设脱硫塔等,基本实现了由无组织排放向有组织排放的转变,兰州市、武威市在此基础上通过建设生产加工车间进行二次提升改造,进一步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兰州市11家碳化硅企业中,3家企业转产,8家企业11条生产线已完成二次改造;金昌市经排查,无碳化硅企业;酒泉市2家碳化硅企业中,1家已注销转产,1家已完成整治;武威市19家碳化硅企业27条生产线,拟拆除生产线1条,其余生产线已全部完成一次改造,二次改造已完成15条生产线;临夏州39家碳化硅企业中,32家已拆除,3家已转产,4家停产,均承诺在复产前完成改造。各市、州进一步加大碳化硅行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碳化硅行业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兰州市、武威市、临夏州组织对辖区碳化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4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落实碳化硅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整改目标已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相关市、州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要求,加大对辖区碳化硅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相关市、州要加大对停产企业的监督帮扶力度,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引导企业转型转产,具备条件复产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坚决避免“带病复产”。

(三)相关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碳化硅行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进碳化硅行业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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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