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兰州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十一项、第二十五项和第五十项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8月18日至8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
电子邮箱:zgb8418642@163.com
附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一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2.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二十五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5.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五十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6.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十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中共兰州市委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一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十一项
问题表述:兰州市七里河区雷坛河是黄河一级支流,每日接纳沿线污水约4000立方米,导致雷坛河水质由上游的II类或III类,恶化为入黄河口的劣V类。当地在未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将原定综合治理方案调整为在河道内敷设截污管的措施,居民拆迁、市政管网建设等重点工程不再实施,治理工作大打折扣。2017年7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取得防洪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启动河道内敷设截污管的施工作业,留下安全隐患;2018年8月,洪水冲毁约25公里截污管及配套检查井,3000万元投资打了水漂。这种情况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还建议将工程移交七里河区政府管理运行。
该问题分2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兰州市七里河区雷坛河是黄河一级支流,每日接纳沿线污水约4000立方米,导致雷坛河水质由上游的Ⅱ类或Ⅲ类恶化为入黄河口的劣V类。
整改目标:完成雷坛河黑臭水体治理整改工程,解决雷坛河沿线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消除对黄河兰州段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区、七里河区党委和政府
整改情况:雷坛河黑臭水体治理整改工程于2020年3月28日开工建设,6月底污水主管完工。共完成工程主副排污管安装42.18km,其中排水干管27570m,排水支管7190m,接户支管7420m,整治523个排污口;新建钢筋砼检查井1314座,钢筋混凝土防冲墙14795m³,雷坛河沿河两岸所有住宅小区及单位生活污水已接入城关区市政干管,收集污水约2000吨/日,收集的污水通过主管线全部接入市政管网。
(二)当地在未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将原定综合治理方案调整为在河道内敷设截污管的措施,居民拆迁、市政管网建设等重点工程不再实施,治理工作大打折扣。2017年7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取得防洪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启动河道内敷设截污管的施工作业,留下安全隐患;2018年8月,洪水冲毁约25公里截污管及配套检查井,3000万元投资打了水漂。这种情况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还建议将工程移交七里河区政府管理运行。
整改目标:深刻汲取雷坛河综合治理工程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教训,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七里河区党委和政府
整改情况:对雷坛河综合治理方案变更和实施经过、《兰州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雷坛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关于雷坛河黑臭水体前期治理工程核查核实情况的报告》,已上报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备案。
整改结论:完成整改
附件2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3家整改验收单位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3家验收单位均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你市全面排查了雷坛河沿岸生产和生活污水产生量、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及去向、收集处理等情况,在准确掌握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了雷坛河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经会议审议确定在河道内敷设污水收集管网。雷坛河黑臭水体治理整改工程于2020年3月28日开工建设,27570米污水干管敷设安装、627座污水检查井浇筑、6700米污水支管安装全部完成;雷坛河两岸的住宅小区及单位约2000吨/日生活污水已接入市政主管道。经连续对雷坛河水质监测,显示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三项指标均已达到无黑臭程度。你市组织对2016年8月以来雷坛河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截污管网建设方式变更、污水收集管网损毁等方面情况进行了核查核实,形成了《关于雷坛河黑臭水体前期治理工程核查核实情况的报告》,向有关单位进行了专题说明。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3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解决生活污水直排、消除对黄河兰州段水环境质量不利影响的整改目标已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验收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持续推动落实雷坛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强化系统治理,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和管道设施维护保养,及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垃圾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巩固治理成效。
附件3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二十五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二十五项
问题表述:全省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也较为普遍,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目标:规范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建设管理,确保工业废渣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情况:一是印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规范有色金属冶炼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有色金属冶炼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目前在全市范围内排查企业144家,排查出临时堆场3家(皋兰县2家: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甘肃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登县1家: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已采取全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原料棚已建设完成;甘肃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对炉渣堆场进行了全覆盖,并及时清理;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原特种合金冶炼厂已转产硅铁,现硅渣由第三方进行处理。同时安装喷淋设施对渣场地面进行洒水抑尘,渣场采取全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污染。二是加大对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对非法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企业已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渣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正常运行。
整改结论:完成整改
附件4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生态环境厅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或资料核查,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各相关市(州)制定了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区组织核查废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规范废渣场和临时堆场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开展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行动,严肃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兰州市排查企业144家(次),排查出临时堆场3家,按照“一企一策”完成整治。金昌市督促金川公司实施了镍冶炼厂尾料堆场生态修复项目。嘉峪关市通过排查整治,东兴铝业、广银铝业、中威斯铝业等企业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管控。白银市对排查出的46处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采取下发督办函方式,督促全部完成整改。酒泉市对甘肃西脉矿冶有限公司原铅冶炼生产线进行了关停,对遗留废渣进行了清理处置。陇南市对排查出的9处遗留冶炼渣场地进行了清理整治。定西市对3家有色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甘南州督促玛曲县黄金冶炼厂规范处置20吨含氰污泥。张掖、武威、天水、临夏等市州按照要求开展了排查工作,辖区未发现存在有色冶炼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3项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确定的规范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建设管理、冶炼废渣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等整改目标已基本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验收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各相关市、州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力度,确保冶炼废渣依法处置,冶炼渣场和临时堆场规范运行,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对非法倾倒、填埋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附件5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五十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五十项
问题表述:扬尘污染控制不力。甘肃省多地建筑工地及工业堆场扬尘污染严重。督察发现,兰州市碧桂园、皋兰县什川镇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天水市公园华府等多个项目建筑工地不同程度存在土方覆盖不严、覆盖设施破损、工程车辆清洗不及时等问题。
整改目标: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实现扬尘精准治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持续加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委,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兰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情况:兰州碧桂园项目已完成整改,同时对兰州碧桂园三期中小学工程项目中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违法行为处以了15万元的行政处罚。皋兰县什川镇压运动休闲特色小镇项目已于2020年5月底完成整改。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全面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细化工作职责和内容,靠实管控责任。对重点项目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在线巡查、在线监控,实行全方位、定量化监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严格管控道路开挖,采取分段开挖施工、倒排工期、强化管理、加强协调等措施,减少扬尘源持续期。
整改结论:完成整改
附件6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十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十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2家验收单位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2家验收单位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兰州碧桂园、皋兰县什川镇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土方覆盖不严、覆盖设施破损、工程车辆清洗不及时等问题已整改到位,兰州市对碧桂园罚款15万元。兰州加强对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重点项目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在线巡查、在线监控,实行全方位、定量化监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天水市督促天水市公园华府等建筑工地落实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六个百分之百”防尘抑尘措施;同时,在全市重点建筑工地安装了PM10自动监控设备,并在出入口修建了车辆清洗装置,配套雾炮降尘车辆。金昌市、白银市组织对企业固体废物堆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评估,金川集团公司制定了《冶炼渣场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采用“坡面加固+客土喷播修复+坡面种植绿化”的生态修复路线,最终达到冶炼渣堆外坡稳固、坡面防风抑尘、沿路生态美化的治理效果,减少扬尘污染。白银市制定印发了《白银市雁湖磷复肥公司磷石膏堆场整治工作方案》,督促责任主体采取全面覆盖、开挖导流渠、修建5个雨水收集池等措施,共清理废渣42.1万吨,已完成场地平整覆土、草籽播种等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金昌、白银2市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了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完善了管理台账资料,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贮存、填埋和处置,逐步推动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同时加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4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相关整改目标已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验收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在施工扬尘管控方面,兰州、天水2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加强属地监管,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过程管控,有效减少施工扬尘。
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金昌市要进一步优化金川公司渣场环保管理工作计划,完善渣场雨水导流设施建设,加快开展废渣综合利用研究,定期开展渣场周边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确保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环境安全。白银市要组织开展雁湖磷石膏堆场土壤污染调查和地下水监测和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论开展相关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