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经济社会风险,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兰州公安立足职责任务,以最坚定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坚决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2021年8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到市局相关部门转办案件线索:兰州市西固区有人利用非法改装的商务车辆安装小型油罐及加油机,对过往车辆非法销售成品汽油谋利。这一非法行为不仅触犯法律,且造成安全隐患,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侦查。
2022年2月9日,在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办案民警成功将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汽油的林某抓获。当场查获用于零售汽油的改装商务汽车2辆,1.3吨改装油罐2个,微型加油机2台,非法储存汽油的30吨地埋罐2个。该案非法交易金额达200余万元。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林某对非法经营成品汽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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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