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校合法权益,坚持民办教育公益属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兰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兰教发〔2024〕26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在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部分外地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各民办学校和师生家长代表意见建议,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兰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费标准和项目。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校内显著位置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规范的教育收费公示牌模板公示,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统一管理,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通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结算。
(三)落实退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退学退费制度。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按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并于一周内完成退费相关工作。其中,就学一周内的,全额退费;就学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学期四分之一折算扣除后退费;就学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按学期二分之一折算扣除后退费;就学两个月以上的,本学期不再核退学费及住宿费。
(四)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工作职能建立健全收费行为日常监管机制,对民办学校收费情况开展不定期监测与检查,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建立完善教育收费信访受理、督查督办、提醒约谈、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的民办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