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教体〔2019〕200号
各县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办学校、市管民办中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
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已纳入政府考核目标,为切实加强我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确保完成儿童青少年近视率每年下降0.5%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全市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
二、调查内容
裸眼视力检查、屈光不正检查(屈光度、眼轴长度、屈光介质等参数)、视力低下检查(包含近视、远视、散光、斜视、弱视等)、学校教室等采光和照明、学生课桌椅符合率、学生用眼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调查。各学校每学期由市教育局、卫健委统一组织完成1次调查,学校负责自行检查1次,每学年共完成4次视力健康状况调查工作。
三、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成立兰州市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兰州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工作,邀请相关医疗机构眼科专家成立全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预防工作专家团队,为儿童青少年近视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市卫健委负责儿童青少年近视预防工作技术指导和监测质量控制,具体工作由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中心承担。
市管学校视力调查工作由政府公开招标的兰州爱尔眼科医院、兰州普瑞眼科医院、兰州华厦眼科医院三家医疗机构完成,兰州市爱尔眼科医院负责城关片区市属学校、兰州普瑞眼科医院负责七里河和新区片区市属学校、兰州华厦眼科医院负责安宁和西固片区市属学校。各县区由县区教育局、卫健局共同配合协调完成所管学校调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市管学校调查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调查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调查工作,要将近视防控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认真完成好年度监测任务,为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和市政府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评议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二)各医疗机构要提供视力调查的设备和耗材,印制调查表,由有资质的人员组成调查工作队,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医疗机构要确定监测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学生的视力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及数据反馈上报工作,并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在各学校调查期间进行眼健康教育讲座。为保证监测质量,建立退出机制。质控结果符合率低的检测机构,次年不再纳入招标范围。
(三)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衔接配合工作,按学生视力调查项目要求,提供必要的调查场所。要建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依据国网学籍号编号,确保一人一档,并随学籍变化实时转移,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学生及家长,做好学生近视防控工作。
(四)市教育局将对开展学生视力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纳入到对学校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切实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重视不够、配合不力的学校将予以通报。
(五)各县区教育局将视力调查数据于2019年12月25日前上报兰州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六)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和各医院的联络人联系,沟通并确定好本校的调查时间。
联系方式:
兰州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曹向红 电话:17726971278
兰州市爱尔眼科医院(城关片区市属学校)
郭强 电话:13893159484
兰州市普瑞眼科医院(七里河和新区片区市属学校)
朱虹蓉 电话:13893351659
兰州市华厦眼科医院(安宁和西固片区市属学校)
张继红 电话:13919441884
附件:1.兰州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兰州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专家团队名单
3.2019年全市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兰州市教育局 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1
兰州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南战军 市教育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张达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王文昌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调研员
成员:王维田 市教育局体艺处处长
王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处处长
苏俊海 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所长
金光耀 市教育局基教一处处长
周雯 市教育局基教二处副处长
魏小健 市教育局职教处处长
张建军 市教育局成教处处长
毛润辉 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
李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刘海明 市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科科长
王龄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长
附件2
兰州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专家团队名单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李晓林 | 主任医师 | 兰州普瑞眼科医院 | 13909441721 | |
李军 | 主任医师 | 市一院 | 13919176578 | |
燕振国 | 主任医师 | 兰州华夏眼科医院 | 13309487333 | |
刘勤 | 主任医师 | 省人民医院 | 13909488929 | |
范真 | 主任医师 | 兰州爱尔眼科医院 | 13919902188 | |
王玉瑾 | 副主任医师 | 市一院 | 13993149459 | |
杨侃 | 副主任医师 | 市一院 | 13519692767 | |
曹向红 | 主治医师 | 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 17726971278 |
附件3
2019年全市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
调查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的
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掌握兰州市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为实现全市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下降、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提升提供依据;为2019年起每年开展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评议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
学龄前大班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视力监测。监测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视力调查技术要求
(一)调查内容
裸眼视力检查、屈光不正检查(屈光度、眼轴长度、屈光介质等参数)、视力低下检查(包含近视、远视、散光、斜视、弱视等)、建立视力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形成具有指导性的个体报告;完成学校教室等采光和照明、学生课桌椅符合率、学生用眼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调查;完成各校学生视力调查数据汇总,建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档案;完成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状况分析报告。
(二)调查机构和人员
调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和护士资格证,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设备要求
调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四)调查工作场所
按照约定,在学校提供的场所对学生进行视力调查。
1.工作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工作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工作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五)远视力检查
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1) 检查者穿白大衣或工作服、戴好口覃及帽子、清洗双手。
(2)检查前应准备好视力表、遮眼板和指示杆。指示杆的头端不能太细,并应漆成黑色。
(3)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视力表5.0行视标与受检者的 双眼等高。
(4)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米(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在被检眼(结点)前方2.6米处立一面垂直的镜子,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米。镜中的视标图像必须无明显变形。
(5)视力表应釆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 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 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0cd/㎡。
(6)无条件时> 可利用自然光照明,光线应充足。
(7)视力表应避免阳光或强光直射。照明力求均匀、恒 定、无反光、不眩目。
2.检查要求
(1)检查视力前向受检者讲解检查视力的目的、意义和 方法,取得合作;并询问是否有学生正在佩戴有隐形眼镜(包括软镜和硬镜)或者夜戴角膜塑形镜,如有,应文字注明在记录表上。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摘去眼镜,检查裸眼视力。为在进行近视筛查的同时做好后续眼健康 服务,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加查戴眼镜视力。
(2)检查在室内进行时,受检者从室外进入后应有15分 钟以上适应时间,不能立即测试。
(3)检查前不要揉眼,检查时不要眯眼、斜视、偷看、 往前伸。检测人员应随时注意监督。
(4)用遮眼板时,要提醒受检者不要压迫眼球,以免影 响视力。
(5)不宜在紧张视近工作、剧烈运动或体力劳动后即刻 检查视力。
(6)确认为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受检者计入近视样本。
3.检查方法
远视力检查须两眼分别进行,先右眼后左眼。嘱受 检者用遮眼板或手掌遮盖一眼,检查者用指示杆从第一行的最大视标(4.0行视标)开始,自上而下。逐行检查,要求受检 者在3秒钟内说出或用手势表示该视标的缺口方向,受检者说对的最后一行视标所表示的视力即为受检者该眼的视力。
(2)每行通过的标准是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 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 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3)如果受检者在5米处不能识别视力表4.0行视标, 则让其逐渐向视力表走近,直至刚能识别4.0行视标为止。记录被检眼与视力表的距离,用4.0加上不同距离相应的校正值,记录为受检者的视力。例如,受检者在4米处刚能识别4.0行视标,4米处校正值为-0.1,则4.0-0.1=3.9,其被检眼视力 记录为3.9。不同距离的视力校正值见下表:
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检查距离(略值) | 校正值 | 记录的视力值 |
5米 | 0 | 4.0 |
4米 | -0.1 | 3.9 |
3米 | -0.2 | 3.8 |
2米 | -0.4 | 3.6 |
1米 | -0.7 | 3.3 |
(4)若在小于1米处仍无法看清最上一行视标,视力记录为指数/眼前、手动/眼前或光感(有或无)。
(六)屈光检测
屈光检测应采用客观检查法,在非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使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进行检测。
注意事项:
每日筛查开始前,应采用标准模拟眼进行仪器矫正,并将柱镜值调至负值状态。
每只眼应测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等于0.50D,则应进行额外的测量,再取平均值。平均值应保留两位小数。
(3)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摘去眼镜后再进行电脑验光。
(4)对于调节能力特别强,多次检测数值波动大的学生, 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
(5)屈光检测应采用实测值,不得用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6)检测时发现的异常情况需用文字备注说明。
(7)屈光度检查结果打印出来后,将结果黏贴在记录表的 “电脑验光单粘贴处”,同时将左、右眼的屈光度均值记录到表格中的相应位置。
(七)近视监测标准
裸眼视力 <5.0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度数 C-0.50D。
(八)数据记录与结果告知
监测人员应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包括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双眼裸眼视力、双眼球镜度数、柱镜度数、 轴位等结果。
监测后,监测机构应及时给出结果反馈,对需要进一步转 诊复查的对象应发放《复查告知书》;检查结果判断为正常时, 也应反馈给学生家长。同时,对所有受检学生和家长发放包括 近视防控在内的眼保健科普知识宣传资料。
四、学生用眼卫生、教室采光照明及课桌椅符合率检测
(一)开展学生、家长及教师近视防控知识问卷调查。学校要配合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健康教育讲座、展板等系列宣传活动,体检机构做好学生、家长和教师调查问卷的汇总分析。
(二)学校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课桌椅符合率检测。
1.检测标准:《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GB/T18205-2012)、《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采光测量方法》(GB/T5699-2008)、《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2008)、《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
2.检测指标:玻地面积比、课桌面照度、课桌面照度均匀度、黑板面照度、黑板面照度均匀度、课桌符合率、课椅符合率。
3.检测方法:每个学校抽取6间朝向、楼层、面积等有代表性的教室进行检测。在抽样教室中,测量教室玻璃总面积和地面面积计算玻地面积比;采用中心布点法黑板面和课桌面分别选取9个测定点,检测每个测定点的照度,计算算数平均数为黑板面和课桌面的平均照度;最小照度除以平均照度计算照度均匀度;测量教室内学生(10名以上)身高及对应的课桌椅高度,分别计算课桌椅符合率。
4.注意事项:检测仪器准备,照度仪、测距仪、钢卷尺等。照度测量时打开人工光源15分钟以上,排除其他无关光源,要防止人影等因素对接受器的影响,为提高测量的准确性,每测点可取2-3次读数取平均值。课桌椅符合率测量时要考虑到同一班级学生身高差异,尽量涵盖到不同身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