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公文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要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不能确定公开属性的,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条 公文审核部门认为公文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草拟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保密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在公文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发文稿填写内容概述,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公文草拟部门按照其公开属性,分别编制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将该信息通过“中国·兰州”网、“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或其他形式全文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确定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搞好公文信息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十条 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