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12〕124号)要求,各类单位都有义务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没有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第一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公告如下:
甘肃世纪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鑫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
兰州黄金大厦有限公司
甘肃京兰水泥有限公司
上述单位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速到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如超过规定时限仍不办理,我中心将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请广大职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单位存在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或者少缴行为,可直接向我中心稽查处投诉。
投诉电话:0931-8457692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