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2018〕95号
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党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各处室,市管各民办学校:
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
2018年11月18日
兰州市教育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改进工作作风,靠实“一岗双责”,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四条 约谈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鼓励约谈、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从形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
鼓励约谈应紧贴形势任务,需要加强教育引导、鼓励士气、开创工作新局面时组织进行;工作约谈应根据年度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专项工作检查考核等方面,适时组织进行;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教育引导、强化干劲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鼓励约谈:
(一)政治坚定、党性坚强,顾全大局、严守规矩的;
(二)工作执行有力、推进有方、成效明显的;
(三)有突出贡献、典型示范性强的;
(四)作风扎实、群众满意的;
(五)其他需要鼓励鞭策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化责任、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专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的;
(六)上级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事项需要督办完成的;
(七)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以及市教育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审计、民评、专项治理、电子监察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差”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在巡查监督和“三述”访廉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苗头性问题的;
(八)民主生活会中班子成员开展批评点出的问题和征求到的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九)干部考察过程中了解到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
(十)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四条”规定和市教育局“十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局系统“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未严格落实“两个为主”要求,重要线索报告处理不及时的;
(五)局系统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六)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八)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九)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较差的;
(十)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备的;
(十一)有信访反映、经初核了结的;
(十二)“12345”民情热线反映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十三)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除第五、六、七、八条所列情形外,下列时段,需要加强指导、明确任务的,要对相关领导班子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适时约谈:
(一)中央和省市委对重大工作安排有具体要求时;
(二)年度中央和省市委纪委全会后;
(三)工作岗位调整后;
(四)开展调研检查时;
(五)开展“三述”工作和组织考核时;
(六)其它必要时段。
第十条 约谈一般应按照提出约谈意见(计划)——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审核报批——通知被约谈人———实施约谈——汇总谈话情况——报告备案——督办整改落实的工作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二条 约谈工作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告诫约谈。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约谈局班子其他成员和市属学校、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进行约谈。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约谈。
(二)局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的约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也可约谈市属学校、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约谈。
(三)驻局纪检组长主要负责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和市属学校、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要采取定期约谈与随机约谈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约谈方式,严密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监督执纪作用。
(四)局党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工作约谈、鼓励约谈被约谈人或约谈单位班子及成员时,由联络员通知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班子及成员到指定约谈地点,约谈结束后及时提醒被约谈人在约谈登记表签名。提醒约谈、告诫约谈要及时下达约谈通知书,并同时告知局主体办,联络员记录好约谈台帐,填写约谈审核表、登记表,并告知被约谈人1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其中告诫约谈由主体办拍摄影像资料存档。
(五)局党组成员每半年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一轮次约谈工作,全年完成二轮次约谈。
(六)局党组成员每季度向本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一次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督查调研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全年共完成4篇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2篇调研报告。
(七)局党组成员当月约谈填报的《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月统计表》,联络员于每月第四周周四前报局主体办,由局主体办进行汇总,报市纪委及市委主体办备案(见附件3)。
(八)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约谈本处室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具体业务工作约谈市属学校、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约谈。
(九)市属学校、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本学校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教职员工的约谈工作。每半年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进行的约谈,由局主体办具体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提纲,按约谈流程组织实施约谈,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二)局班子其他成员组织进行的约谈,由局主体办负责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班子成员指定相关处室组织协调。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提纲,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三)驻局纪检组长组织实施的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由驻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要根据上级要求、领导批示或审计、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按程序审批后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四)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实施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实施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要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五)市属学校、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约谈工作,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约谈工作台账制度。局主体办指定专人负责,对局领导实施的约谈一次一登记,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于每月第四周周五前送市主体办备案。驻局纪检组对纪检组组长实施的约谈一次一登记,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按时报局主体办汇总。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实施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一次一登记,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按时报局主体办汇总。市属学校、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的约谈,指定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于每月第四周周五前报送局主体办备案。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全面从严治党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等次评定的参照依据。
第十五条 实施约谈每次不得少于2人。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提醒、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约谈人责任
(一)约谈人应当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七条 约谈对象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处理。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于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和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机关。
第十九条 市属学校、局直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约谈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登记表
⒉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审核表
⒊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月统计表
⒋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通知书
附件1
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登记表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约谈性质 | |||
约谈对象 (领导班子或成员) | |||||
主约谈人及其它成员 | |||||
约谈内容 (详细记录) | |||||
约谈内容 (详细记录) | |
约谈效果 | |
组织实施 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被约谈人 签字 |
附件2
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审核表
约谈对象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工作单位及 职务 | 政治 面貌 | |||||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约谈人 | ||||||
约谈事由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表仅限提醒和告诫约谈使用。 | |||||
附件3
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月统计表
约谈形式 | 约谈次数 | 约谈对象 | 约谈人次 | 合计(人次) |
工作约谈 | 地级 | |||
县级 | ||||
乡科级 | ||||
其他 | ||||
提醒约谈 | 地级 | |||
县级 | ||||
乡科级 | ||||
其他 | ||||
告诫约谈 | 地级 | |||
县级 | ||||
乡科级 | ||||
其他 | ||||
鼓励约谈 | 地级 | |||
县级 | ||||
乡科级 | ||||
其他 | ||||
合计 | 地级 | |||
县级 | ||||
乡科级 | ||||
其他 | ||||
约谈摘要 | ||||
备注 |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件4
兰州市教育局约谈工作通知书
同志:
根据《兰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现就 等事项,由 对你进行 约谈,请准时参加。
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2份,送达本人1份,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