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办学校、各民办中学:
现将《兰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牵头处室:兰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931-7845607
市教育局
市综治办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2018年8月13日
兰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建立多方联动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甘教安〔2018〕15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制为基的工作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为保障,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三、职责分工
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含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根据中小学生欺凌基本定义及其表现特征,现将具体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欺凌治理的组织牵头、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等事宜。各区县教育局要主导成立以教育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防止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面负责区域内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防治欺凌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综治部门负责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并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并成立由校长负责,法治副校长、团支部负责人、少先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专项负责欺凌事件的管理、调查、协调及处置等工作。
四、机制建设
为切实提高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水平,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及我市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现状,要重点健全和完善以下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协调机制
市、区(县)两级都要成立以教育行政部门为牵头部门、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和推进全市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同时,要制定和实行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教育行政部门为召集人,主要任务是研究和拟定我市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措施,解决工作难题,共享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信息情报和先进经验。
(二)健全完善中小学生欺凌防控预警机制
1.学生教育层面:要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专题教育,让学生知晓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坚决纠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承担责任的错误认识。引导中小学生从小做到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持强凌弱。
2.家庭培养层面:要不断扩大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专题宣传的覆盖面,引导广大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要提醒家长注重家风建设,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3.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层面:要将防治学生欺凌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职工的在职培训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和校(园)长等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4.学校日常管理规范层面: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校园欺凌防治岗位职责、学生欺凌应急预案、校园欺凌处罚规定、学生欺凌早期预警和具体处置流程等。
(三)健全完善中小学生欺凌依法处置机制
1.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申诉请求。县区教育局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教育惩戒。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落实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配合。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学生,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健全完善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
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的学期和学年考评。
(五)健全完善中小学生欺凌问责处理机制
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8月20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制定本地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加强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全面进行预防欺凌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改工作,重点从开展欺凌防治教育、培训、矛盾纠纷排查、日常检查、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以及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完善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改。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区县教育局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预防欺凌机制体制建设情况、防治责任和任务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制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10月23日前将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工作自查自改情况以及督导检查情况报市校安办安全科。市教育局将适时对各区县学校防欺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综合治理阶段(长期)。各区县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学校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市教育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931-784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