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甘办字〔2017〕60号)、《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兰办字〔2017〕67号)精神,现将《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关于建立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
2017年8月28日
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关于建立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局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兰办字[2017]67号)要求,局党组决定建立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阶段性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经常性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建档范围
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市纪委负责建立市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建立局管科级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局机关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县级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建立本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廉政档案。
三、时限要求
局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和科级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及局机关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工作从2017年9月开始,2018年1月底前完成。县级单位同步实施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工作。
四、组织实施
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工作由驻局纪检组牵头负责,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和局人事处、审计处、办公室、主体办协作配合。
五、档案内容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分为个人填写和有关党组织、单位、处室报送两类。
(一)个人填写内容(第一类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
2.个人受奖励、惩戒和司法追究情况;
3.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4.执行礼品、礼金上交等相关廉洁制度情况;
5.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党组织、单位、处室报送内容(第二类材料)
1.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的结论性材料(包括谈话函询所作的说明及结论性材料、初步核实结论性材料、立案审查决定书、处分决定等材料);
2.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3.受处分领导干部的回访谈心材料;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材料;
5.实施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材料);
6.述责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材料,以及就有关问题所作的其他检查材料;
7.受到刑事处罚相关材料,犯罪但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
8.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材料;
9.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材料;
10.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六、档案材料收集
(一)本人填报。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根据需要,可要求领导干部本人报告其他有关事项。
(二)驻局纪检组提供。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的结论性材料、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受处分领导干部的回访谈心材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材料、以及由纪检组负责实施的责任追究相关材料(第二类材料第1、2、3、4、5项)。
(三)局人事处提供。局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市管高校领导干部、科级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县级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的名册(按类别、单位分开);会同纪检组核对提供局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和科级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材料(第二类材料第4项)和实施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材料)(第二类材料第5项)。
(四)局审计处提供。局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局管县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材料(第二类材料第9项)。
(五)市管高校、市属学校、局直单位提供。本学校本单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材料,以及就有关问题所作的其他检查材料(第二类材料第6项,由领导干部所在学校、单位党组织提供);实施或提请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实施的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材料(第二类材料第5项);领导干部犯罪及受到刑事处罚相关材料(第二类材料第7项);领导干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材料(第二类材料第8项)。
(六)其他途径收集。驻局纪检组可通过其他途径收集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收集内容按市纪委要求并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收集工作中,相关学校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
七、档案材料报送
(一)集中报送。8月30日前,局人事处将局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市管高校领导干部、科级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局机关科级干部、县级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名册(按类别、单位分开)报驻局纪检组。9月20日前,局系统市管领导干部、市管高校领导干部、科级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将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情况说明报驻局纪检组。局机关市管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本人填写的《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由局办公室负责报送。由局人事处、审计处和市管高校、市属学校、局直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三)(四)(五)要求于9月29日之前报驻局纪检组(各类材料主要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档案材料)。县级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廉政档案材料收集时间,由各学校、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作出安排,与局级同步完成建档。
(二)动态更新。集中报送结束后,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各学校各单位及局相关处室要及时跟进报送廉政档案材料,动态更新。其中,领导干部所在学校、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上一年度《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报送民主生活会所作的检查材料,并及时报送述责述廉报告等材料。局人事处、审计处、办公室要按照分工,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送相关材料。领导干部岗位变动后,局人事处要在15日内将职务变化情况报送驻局纪检组。
(三)新建档案。因提拔、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建档对象的领导干部,其新进入单位的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向驻局纪检组报送《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
八、工作要求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工作时间紧,标准高,涉及面广。市管高校、市属学校、局直单位和局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科学建立、规范管理、有效运用。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省、市委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抓手,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有利于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行为,是一项重大严肃的政治任务。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局机关相关处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充分认识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的重大现实和深远意义,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周密安排部署,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限、高质量完成领导干部档案建立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范管理
局党组成立局系统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立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纪检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把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
组 长:南战军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潘慧琴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安珑山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韩仁孝 陈冬云 沈 磊 范冬梅 保有鑫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局纪检组,陈冬云兼任主任,成员为王玉峰、贾春霞、何晓波、卢韬、种辉、郭登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局系统各学校各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督促,对廉政档案建立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提出规范要求,确保廉政档案建立工作有序推进。
局人事处、审计处、办公室、主体办等处室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细致、全面、准确地做好情况和数据的生成工作,同时注意收集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向驻局纪检组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这项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按市委的部署要求,精心安排实施好,达到预期效果。
市管高校、市属学校、局直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廉政档案建立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将名单报驻局纪检组,及时联系沟通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驻局纪检组电话:8801413)。
(三)严格规范程序,认真审核材料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以电子档案为主,以纸质档案为辅,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在收集纸质材料时要充分考虑建立电子档案的需要。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统一内容分类,统一录入和填写要求,统一案卷形式、档案盒规格,统一登记表式样。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应将定期收集与动态补充相结合,确保材料归档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化、工作调动需移送廉政档案的,要在30日内完成移送。退休、辞职、病故,或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将其廉政档案归入历史档案库备查。
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处室提供的材料,须在材料上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处室公章,其中问责、处分通报和违纪处理等有关材料应为正式文件。形成的有关材料是非正式文件的,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驻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廉政档案建立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廉政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凡建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报或不如实填报、漏报、瞒报个人廉政情况的;相关学校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学校本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造成漏报、虚报和瞒报的,本学校本单位建档对象应建未建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