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教体〔2017〕45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市属中小学、事业办学单位(学校)、市管民办中学: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快乐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甘教厅〔2014〕15号)精神,从2014年开始,全省每年创建200所“快乐校园”示范学校,通过五年时间在全省创建1000所“快乐校园”示范学校,带动全省中小学音体美教育整体上层次、上水平。2014、2015、2016年我市按照省厅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共有58所学校被命名为全省“快乐校园”示范学校称号,每校获得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带动学校体育艺术工作健康发展。目前, 2017年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经自查满足条件,且未获得“快乐校园”称号的学校。
二、评估办法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快乐校园示范学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厅2014[30]号)进行申报。(见附件)
三、评估安排
(一)学校自评
各申报学校按照《甘肃省“快乐校园示范学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申报。2017年4月26日前,市属学校直接将评估材料电子版、纸质版(申请报告、自评报告和创建工作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体艺处,县区属学校经县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报送至市教育局体艺处。联系人:马瑾璞,电话:8801379,邮箱: 411600833@qq.com。
(二)市级评估
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实地复核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级评估
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按照《评估办法(试行)》对申报学校进行全面评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对通过评估的申报学校以文件形式给予甘肃省“快乐校园示范学校”资格认定,并授予甘肃省 “快乐校园示范学校”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 “快乐校园”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局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快乐校园”创建工作。各学校建立校长为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主要责任人、音体美教师和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的“快乐校园”创建和管理工作机制。
(二)认真准备,积极创建
各县区、各学校要以 “快乐校园示范校”创建为契机,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不足,及时改进,进一步提升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水平。各县区要督促已获得“市级阳光体育示范校”和“艺术教育特色校”的学校积极做好创建申报工作。
附件: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快乐校园示范学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