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教基〔2016〕326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科文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省市属各小学、各事业单位小学: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全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我局工作安排,将于近期开展全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学教育质量评价的意见》(兰教发〔2008〕224号)、《兰州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兰教基〔2012〕409号)。
二、评价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听课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评价安排
全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分为自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评价期限为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
1.自评阶段:各学校结合实际工作,开展自查自评。省市属各小学、各事业单位小学于10月26日前,将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参照《兰州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上报市教育局基教二处。
2.复评阶段: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兰州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或本县区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在各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县区所属小学和民办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按照所分配的名额,推荐出本县区小学教育质量优秀奖单位和进步奖单位(与去年评价相比进步幅度较大的学校),于11月4日前将本县区关于小学教育教学绩效复评的报告、所推荐学校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参照《兰州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等材料报市教育局基教二处。省市属各小学、各事业单位小学绩效评价拟定于11月上旬进行。
3.总评阶段:市教育局组成评价组,根据《兰州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对县区所推荐小学教育质量优秀奖及进步奖单位、省市属小学和事业单位小学进行评价,评选出全市小学教育质量优秀奖、进步奖单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名额分配
全市拟表彰小学教育质量优秀奖单位18所、进步奖单位14所。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参评单位 | 小计 | 优秀奖 | 进步奖 | 参评单位 | 小计 | 优秀奖 | 进步奖 |
城关区 | 5 | 3 | 2 | 永登县 | 4 | 2 | 2 |
七里河区 | 3 | 2 | 1 | 榆中县 | 3 | 2 | 1 |
西固区 | 3 | 2 | 1 | 皋兰县 | 2 | 1 | 1 |
安宁区 | 2 | 1 | 1 | 兰州高新区 | 1 | 0 | 1 |
红古区 | 2 | 1 | 1 | 省市属小学等 | 5 | 3 | 2 |
兰州新区 | 2 | 1 | 1 | 总计 | 32 | 18 | 14 |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本县区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全面、客观的推荐出小学教育质量优秀奖、进步奖单位。
2.省市属各小学、各事业单位小学要严格按照《兰州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精心准备资料,力求做到详实、规范、有序。
附件:2016年兰州市小学教育教学绩效终结性评价方案
兰州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