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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2016/08/03 8.4k 阅读 89 点赞

甘人社厅发〔2016〕18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

2016年7月4日


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依据人社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安排,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实行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要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学、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并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依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现状及各类中小学的特点和教学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的评审条件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同时充分考虑乡镇中小学和农村教师的实际情况,树立鲜明政策导向,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进入评委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推行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根据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4.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总量控制意见确定。

(五)进一步规范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接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级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布岗位数额、评审程序、评价标准、参评人员业绩成果、评审结果、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广大教师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开展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1.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成立“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公室,抽调人员开展工作。

2.制定方案及配套政策。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等4个文件的制定,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3.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基础数据统计工作,2015年11月下旬上报统计结果,为两部核定我省正高级教师数量提供依据。

4.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于2015年12月下旬报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5月下旬至12月底)

1.进行动员部署。2016年6月上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的工作方案,召开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结合会议进行广泛宣传。

2.开展过渡工作。2016年6月至9月,完成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

3.开展评审工作。2016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省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各市州完成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委常委、副省长李荣灿同志任组长的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任组员,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人社厅职称管理处,由省人社厅、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市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属单位的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州)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建立有利于推进工作、提高效率的工作运行机制、协调机制;按照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统筹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改革工作按计划、按节点顺利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切实抓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认真做好职称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改革任务。

(三)科学实施,稳慎推进。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

件(试行)

         3.甘肃省评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教育教学能力

测试和答辩办法

         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则

附件1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过渡范围、对象和对应等级

(一)范围和对象:全省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以及市、县教研室和省属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对应等级: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过渡办法

(一)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过渡后的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超出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逐步控制在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三)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保留原任职资格,按照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

(四)对未经省职改办批准,各地自行评审、自行颁发证书的资格一律不得过渡。原省上规定评审的各类小范围有效的高级职务资格在过渡时必须注明小范围有效资格。

三、过渡程序

(一)学习宣传。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两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改革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各市(州)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织准备。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领导主抓,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改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材料报送。

1.学校填表。由学校将每位获得职称资格的教师情况填入《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1)。

2.本人确认。由教师本人对学校填写的“附表1”中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3.数据汇总。由学校根据本人签字确认的“附表1”汇总填写《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附表2,注:高、中、初三级分别填写)。

4.过渡材料报送。包括:(1)本单位人员过渡情况报告;(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3)《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生成);(4)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5)未办理资格证书及证书遗失者,须提供任职资格文件。

(四)材料审核与审批。申报单位及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对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备。申报材料及证书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过渡人员花名册使用A3纸张。高、中、初级人员过渡材料的审核与审批均按我省各级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申报、审核和评审程序、办法及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社职改部门审批。审批后的过渡人员不再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五)资料建档。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在过渡工作完成后,对审批后的登记表、花名册(含电子版)等资料需完整建档,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存档保管。高、中级教师过渡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报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

各级人社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报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弄虚作假和违规聘用等问题发生,对过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表: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

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

附表1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

(一式三份)

姓名

性别

任教学科

参加工作

时间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技术

职务

过渡前

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任职资格文号

取得任职

资格时间

现聘专业

技术职务

首次聘任

时间

过渡后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小范围有效

资格名称

所聘专业

技术职务

本人确认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学校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教育厅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人社厅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现为小范围有效高级资格人员,要在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栏内填写小范围有效资格名称。

   2.获得小范围有效高级资格后又“小转大”的人员,要在过渡前“任职资格文号”栏内填写两个资格文号,“取得任职资格时间”、“首次聘任时间”均填写小范围的时间。


附表2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序号

现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学历

毕业

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原专业

技术职务

资格

任职资格文号

原取得

任职资格

时间

原聘任时间

过渡后

专业技

术职务

小范围高级资格名称

备注

注:1.本表按高、中、初级分类填写。2.现为小范围有效高级资格人员要填写小范围资格名称。3.用Excel制表,用A3纸打印。

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时间:联系电话:


附件2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小学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职尽责的能力,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民办学校)可参照本评审条件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职称(职务)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应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第二章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年限要求

博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7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13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各种信息资料,具体按省职改办统一要求执行。

(四)论文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至少须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乡村教师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具体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规范中学教师评审高级职务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1〕55号)及《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须完成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六)教学工作量及工作经历要求

1.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2.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须有乡村任教累计3年以上经历。

3.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

第六条业绩条件

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达到以下8项条件中的3项,可由单位推荐晋升正高级教师职务。

(一)作为前2名,获省部级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

(二)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公开授课评选的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一等奖1次或省级二等奖2次或市级一等奖2次。

(三)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省直厅(局)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四)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担任班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或优秀辅导员2次。

(五)本人或本人辅导的集体或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取得名次或获二等以上奖;或参加全省性的本专业竞赛取得前3名或获得一等奖。

(六)主持(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课题组成员名单)。

(七)专职教学研究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教材2部。

(八)在乡镇及以下或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或在矿山、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且获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奖励1次。

第三章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年限要求

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8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各种信息资料,具体按省职改办统一要求执行。

(四)论文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至少须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乡村教师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五)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须完成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六)教学工作量及工作经历要求

1.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2.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须有乡村任教累计3年以上经历。

3.在教育教学中能胜任学科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第八条业绩条件

申报评审人员,在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达到以下8项条件中的3项,可由单位推荐晋升高级教师职务。

(一)作为前5名,获省部级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或作为前2名,获省部级三等奖2次。

(二)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公开授课评选的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或获上述教学奖项市级二等奖2次或县级一等奖2次。

(三)获得省直厅(局)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地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四)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6年以上(其中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并获得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或优秀辅导员1次,或校级上述奖励3次。

(五)本人或本人辅导的集体或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性的本专业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5名。

(六)主持(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或完成市(州)教育局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2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课题组成员名单)。

(七)专职教研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教材1部,或参加编写的著作、教材中本人撰写字数达到12万字以上。

(八)在乡镇及以下或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或在矿山、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2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且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四章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年限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7年以上,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小学教师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在二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各种信息资料,并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省职改办规定的要求。

(四)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人员,须完成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五)工作经历及教学工作量要求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材料、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任现职以来,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二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年限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3年。

小学教师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在三级教师岗位任职4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三)工作经历及教学工作量要求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正确传授知识的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任现职以来,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一)学历、年限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1年。

(二)工作经历及教学工作量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第七章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二条计算机应用能力、年度考核成绩、继续教育要求以及教学工作经历和工作量要求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包括专业工作年限和任低一级职务年限)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本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申请破格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破格晋升正高级教师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 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2年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并且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累计5年以上,且获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或优秀辅导员1次。

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一)或(二)中业绩条件:

(一)作为前3名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以上奖,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上述奖项的二等奖。

(二)具备下列3项条件,可破格申报晋升正高级教师职务。

1.获国家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2.作为前5名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上述奖项的二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省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次。

3.本人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等主办的本专业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2人次。

第十四条破格晋升高级教师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的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2年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并且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累计3年以上,且获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或优秀辅导员1次。

破格评审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一)或(二)中的业绩条件:

(一)作为前5名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上述奖项的二等奖。

(二)符合以下7项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教师职务。

1.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综合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含德育先进称号,下同);或获得市(州)党委、政府及省直厅(局)授予的综合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含以正式文件下发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跨世纪学术学科带头人等)。

2.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公开授课评选的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省级二等以上奖2次,或市州级一等奖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其中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且目前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得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奖励1次,或获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上述奖项2次。

4.作为前2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教研优秀成果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5.主持(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

6.专职教研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2部,且本人撰写字数达到20万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7.本人或本人辅导的集体或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中取得名次或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人次;或参加全省性的本专业竞赛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人次。

第十五条破格晋升一级教师条件

达到下列7项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申报晋升一级教师。

(一)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公开授课评选的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省级二等奖1次,或省级三等奖2次,或市州级二等奖2次,或县级一等奖2次。

(二)获得省直厅(局)或市(州)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得市(州)直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及地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三)主持(前2名)获得省基础教学教研优秀成果奖。

(四)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得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奖励1次,或获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上述奖项2次。

(五)主持(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

(六)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竞赛中取得名次或获一、二等奖;或参加市级比赛、竞赛获一等奖2人次。

(七)专职教研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得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第十七条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说明中未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十八条论文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第十九条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违反师德规范,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18年7月4年。

附件3

甘肃省评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教育

教学能力测试和答辩办法

为全面了解、准确评价中小学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鉴别、核查业绩成果真伪,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甘肃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办法》(甘职改办〔2001〕12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实际,现对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答辩办法规定如下:

一、测试和答辩的对象

经初审合格并被确定为中小学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的人员。

二、测试和答辩的组织管理

(一)测试和答辩工作在各级人社(职改办)、教育部门的管理指导下,由评委会所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测试和答辩小组由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一般3—5人,其中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1/2。由测试和答辩小组组长主持。

(三)测试和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不对外公布。

(四)测试和答辩场所、记录、计时、计分等工作由评委会所在部门安排办理。

三、测试和答辩的方式、程序及结果使用

中小学教师正常晋升人员主要采用课堂教学能力测试;非教学人员采用专家答辩方式进行;中小学教师破格晋升人员除参加课堂教学能力测试外,还需参加专家答辩。

(一)课堂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组织答辩的部门根据教师不同级别和实际情况制订《课堂教学评价标准》,科学、合理地设定课堂教学评价的项目、内容和程序等,经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课堂评价未通过人员,不得提交会议评审。

(二)专家答辩工作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确保客观公正、结果准确。

1.答辩人汇报

(1)简述本人学历(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专业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及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2)简述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成绩、贡献(包括教学工作量、论文发表、出版专著、完成的教育教学项目、成果获奖等)。

(3)介绍本人代表性的论文、专著、主要的教育教学项目以及成果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

(4)简要汇报指导、培养下级教师的工作和学习情况。

(5)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本人今后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思路、设想和计划。

(6)汇报自己认为需要介绍的其它情况。

答辩人汇报时要注意基本情况应简单、准确,工作成绩以任现职以来的为主。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和排名。汇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

2.专家考评

(1)主要考查内容:

①学历等基本情况及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发表论文、完成的教育教学成果情况等,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查、质疑。

②对论文(专著、技术报告)论点、论据的正确性、科学性、学术价值及学术水平进行质询。

③对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及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等奖的人员,重点考核本人在该成果中所起作用,掌握完成该成果的技术水平情况等。

④了解培养下一级教师的人数、时间、培养方式及结果、成效等。

⑤对外语专业人员进行外语面试。

(2)判定:

①基本情况和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填报是否真实。

②基础理论知识是否达到相应职务水平。

③教育教学能力是否达到相应职务标准。

④教育教学业绩是否达到相应职务任职条件。

答辩是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注意对假文凭、假论文、假成果及挂名论文、挂名成果的核查、鉴别。对填报不实或有疑问的,要认真核查清楚。对学历、论文、业绩成果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3.计时和计分

答辩每人15分钟。答辩对象退场,答辩小组合议后,由专家按百分制各自打分。各专家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专家人数,所得平均分,即为最后得分。也可以用答辩小组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

4.答辩结果及使用

(1)答辩对象最后得分低于60分,或有2名以上(含2名)专家打分低于60分,为不通过。

(2)使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的,有1/2以上(含1/2)专家投否决票,为不通过。

(3)专家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得提交会议评审。

四、测试和答辩的相关要求

(一)评委会所在部门要周密安排好测试和答辩工作,测试和答辩工作应规定场所,集中进行。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应适时提前送交测试和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二)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评审对象的材料,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好质询的相关题目。答辩时应注意宽严适度,既要严格坚持各项评审条件、标准以确保质量,又要利于选拔优秀人才,为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三)评审对象应准时参加测试和答辩,无故不参加者,不得提交会议评审。

附件4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规则。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

(一)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委员要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委中50岁以下中青年高级专业人员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

评委会成员由省教育厅提名,经省人社厅审查后,报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全省中小学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全省破格晋升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可代评省教育厅直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中小学高级教师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评委中50岁以下中青年高级专业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

评委会成员由市州教育局提名,经市州人社局审查后,报省人社厅批准。评委会设在市州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州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不含破格)。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可代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委会成员由15~21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主任、副主任委员中至少要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担任,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不得少于1/2。

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市州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州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13人。

评委会成员由评委会所在部门提名,报市人社局批准。中级评审委员会可代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条件标准

(一)业绩条件要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执行。

(二)论文要求按《甘肃省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职改办〔2014〕33号)和《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职务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1〕55号)执行。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执行。2014年9月起考试成绩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三、评审时间

每年初各级人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年职称评审时间进行安排部署。各评委会所在部门按照人社部门的时间安排,通知所属范围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等,明确收取申报材料的时间、填报的表格、要提供的证书原件、评审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等内容。

四、评审程序

(一)单位推荐

1.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等根据评委会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收受材料的时间、内容,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2.单位在评审前,要清理统计本单位现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已评审各级任职资格数、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单位已聘任职务数及各级职务的空岗数,作为本次评审任职资格的数量。

3.单位在评审时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条件,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任职资格岗位、专业、等级、数量及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4.推荐:

(1)确定推荐对象初选名单

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政策规定的晋升条件,提出列入推荐范围人员的初选名单,并认真审核被列入范围人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技术)成果、考试成绩以及其他基本条件和有关材料、凭证,确定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初选名单。

(2)审查政治思想表现

单位党组织对列入初选名单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审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条件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列入初选名单。

(3)定量计分、择优提名

定量计分时,以推荐对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成绩的等次、排列名次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其累计贡献,计出每人的得分数,并按得分多少排序,向单位考核推荐小组提名。提名人数一般为本次空岗数额的2倍。

定量计分择优提名办法,可参照省职改办制定的办法,也可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准确的定量计分办法。

(4)推荐评审对象

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对定量计分择优提名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议,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以定量计分分值排名,确定向评委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空岗数额。

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参加考核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组织提名、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考核推荐小组人数为9人~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3。每次考核推荐时到会人数不得少于2/3。

(二)公示

1.公示的对象

拟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公示的内容

职称评聘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单位要在公布相关专业评审任职资格的政策规定、条件、程序的前提下,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本单位高、中级职务岗位数额。

(2)确定上报的评审高、中级职务人员名单。

(3)被推荐人员情况(可以用简表形式)

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任现职务年限等。

任现职务以来的基本条件。包括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年度考核结果,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基本论文要求等。

任现职务以来的业绩条件。包括被推荐人员符合省上文件规定评审相应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有关情况。如:获奖成果、鉴定验收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必要的反映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的业绩等。

(4)其它需要向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公示的内容。

3.公示的方式

公示可由单位采取张榜公布、发布公示通知和评委会所在行政部门信息网站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单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公示电话号码,指定专门负责接待反映情况的人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群众的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原始材料、证书、证件等妥善管理,以供查询。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示进行监督。

群众对公示对象的问题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对来信、来访的调查与处理

要重视对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单位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对伪造证件、论文、成果等相关凭证的、个人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单位弄虚作假推荐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各单位、各级教育、人事职改部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在调查和核实处理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意保护反映情况和问题的群众,防上出现打击报复的现象,同时又要注意保护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诬陷公示对象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三)评审材料填报

经单位推荐的人员要填报相应职务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1.表格类上报材料及份数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国家人事部制)一式3份,评审通过后,评委会所在部门留1份,厅(局)、市(州)人事、职改部门留1份,单位存入本人档案1份。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5~30份。

(3)《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

(4)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上述表格外,还要填写《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一式2份。

2.业绩成果类上报材料

(1)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术报告)、著作(译著)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各1份。

(2)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继续教育任务完成证明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属计算机免试或放宽者,应在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清楚并提供相应证件和材料。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成果鉴定、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在学术团体兼职的有关证书、文件以及其他主要业绩材料各1份。

(4)破格晋升人员由业务主管厅(局)、市(州)人社(职改)部门写出推荐专题报告。包括任现职务以来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贡献等,由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加盖公章一式2份。

(5)材料目录1份。

以上所有证书、材料均要提供原件。

3.主要表格填写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填写要求:

(1)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晰。

(2)“封面”及“基本情况”应全部填写,无内容可填的,应在该栏目内写上“无”。“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栏,可填写正式发表某语种译文多少个字,或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何部门组织的何语种、何级别、何类型的外语培训或考试成绩。

(3)“工作经历”栏,应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止时间要连贯,应填写清楚每一时间段所从事的工作,不能间断。

(4)任现职前、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中的各项都要填写,内容较多可以附页,没有填写内容的要写“无”。

(5)“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栏中的内容由组织填写。其中,“考试情况”各栏可由所在单位将本人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试情况逐一填写清楚;“答辩情况”由高评会有关专业(学科)组填写,应答辩而没有答辩的填“未答辩”,不要求答辩的不填写。

(6)“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意见”栏均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必须填写较详细的内容和明确的结论意见。负责人必须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呈报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厅(局)或市(州)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

(7)“评审审批意见”中“评审组织意见”栏必须填清楚评委会总人数,本次参加会议人数以及表决结果中的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下称“简表”)的填写要求:

(1)《简表》一律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楚,字迹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2)“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必须将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情况全部填入,如有缺,要由单位书面说明所缺考核的原因。

(3)“单位推荐意见”栏按栏内项目要求填写,不得空缺,推荐名次要填写准确,若未填写此栏,不得上会评审。

(4)“任现职以来发表主要论著和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荣誉称号”栏要对照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填写,无关的不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论著和成果原件一致。

(5)《简表》要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厅(局)或市(州)职改办审查后加盖公章。

(6)《简表》用A3纸张打印,防止涂改,手写内容不认可。

《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的填写要求:

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主要工作成绩”栏要对照有关文件规定条件填写,简明扼要,与条件规定内容无关的不填写。填写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的填写要求:

由破格申报人员填写。“破格条件证据”栏的内容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填写主要业绩成果(项目)名称,鉴定、验收、颁奖部门、时间,本人所起作用、地位、排名以及荣誉称号的名称、授予单位、时间。与条件规定无关的不再填写。“破格类型”栏填写破学历、台阶还是专业年限等内容。

(四)评委会所在部门审核

评委会所在教育部门对各类中小学校上报人员材料对照原件及业绩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将符合晋升条件人员按类别(正常、破格)、级别(高、中、初)分类汇总后报同级人社职改办审核。

(五)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人社部门职改办对评委会所在部门所报晋升人员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推荐意见和单位公示。

2.年度考核、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基本条件。

3.业绩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4.补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晋升正高、副高、破格中级人员须报经省职改办审核。

按照审核结果,研究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以及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名单。然后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通知上会评审人员的名单。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及评审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专家答辩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专家答辩按《甘肃省评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答辩办法》执行。

2.评审会议

评委会所在部门要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每个评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如省职改办、有关工作人员等);清理专业学科组返回的评审材料,检查核实专业学科组意见填写情况,汇总专业学科组提交上会评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检查到会评委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人数,方可举行会议;准备会议所用的记录本、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以及给各评委会委员使用的有关材料。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宣布本次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省职改办有关文件,介绍评审会议的评委会委员到会情况,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及评审工作纪律,明确和统一与评审有关的一些问题。

将专业学科组提交的有关材料分发给到会的每个评委。

专业学科组组长或评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情况,逐一汇报申报人员(学科组否决的人员不再介绍)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和教学能力测试及答辩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评审材料。

评委会委员审阅有关材料,进行民主评议。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统计投票结果。得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2/3者为通过,低于2/3者为不通过。统计投票结果时要有唱票人、监票人、记录人同时在场。

评委会将投票结果按“通过”、“未通过”2类,填入评审表中的“评审组织意见”栏中,评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填写评审日期,加盖评审委员会公章。同时将本次评审会议的评审记录、结果等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评委会所在教育部门备查。

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市职改办审核确认后,由职改办在评审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注“同意”,填写审批日期,加盖职改办公章。

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再重新申报评审。评审否决后如没有获得新的业绩成果,单位不再推荐评审。

(七)任职资格发文通知

1.正高级任职资格。高评会通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报经人社部、教育部联合成立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人社厅发文通知。

2.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委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高评会或高评会所在部门和省人社厅联合发文通知,文件挂高评会所在部门文号。

3.市州高评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报经省职改办审批确认后,由试点市州领导小组发文通知。评委会通过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由评委会所在部门和市州人社局联合发文,文件挂评委会所在部门文号。

(八)评审材料归档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束后,要及时清退评审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评审人员必报的全套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同时将申报人员提交的原始材料、证件退回本人。

2.评委会所在单位职改办对评委会评审记录、表决、投票统计结果、任职资格通知文件及评审对象情况简表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3.各级职改办按审查上会评审材料的分工,分别对评审对象的情况简表、评审结果及任职资格通知文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4.市州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情况名册,保存必要的有关评审材料,并将评审表装入个人档案。

五、评审工作制度

评委会成员要学习掌握国家及我省有关职改文件政策,明确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以便准确进行评审。

各级评委会要制定工作规程、保密守则等管理制度。评委会评审情况要严格保密,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漏评审对象的评议情况。

评审工作要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评委会在听取职改部门意见和学科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评委在评审中,要坚持政策、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问题,经查实,由评委会审批部门取消评委资格。情况严重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视情况由审批机关决定暂停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六、监督检查

(一)各类中小学校在推荐被评教师时,必须邀请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二)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邀请评委会所在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七、其他

各级人社、教育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及评委会委员要学习掌握有关文件和政策,严格按照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认真科学地评审任职资格,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要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对不按评审程序评审的任职资格,应宣布无效。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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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