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4-14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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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罗掌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马胜同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在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况下,现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榆人社工伤字[2026]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如下:
受伤害职工:马胜同, 性别:男, 年龄:59岁, 职业:食品加工。
用人单位:甘肃罗掌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4日,马胜同提出其本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用人单位邮寄送达《榆中县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未提交举证意见。
经审查核实:申请人马胜同与用人单位甘肃罗掌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经2025年12月12日《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甘0123民初6710号)判决:确认马胜同与甘肃罗掌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1月29日14时许,马胜同在甘肃罗掌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取放饼时右手不慎卷入机械中受伤。医院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右中环指末节、右小指中节),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右小指伸肌腱),手部血管损伤(右小指双侧指固有动脉),手指神经损伤(右小指双侧指固有神经),指间关节韧带断裂(右小指近侧指间关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本机关认定马胜同本次受伤为工伤。
如不服本认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中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931-5360213(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