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教成〔2020〕56号
各区县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高新区社农局、市管民办学校:
为有序推进全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8〕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凡是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办学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必须将义务教育段和非义务教育段拆分,分离为两个独立法人学校。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全市各民办学校务必于2020年8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报告,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兰州市教育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