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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03 1.4w 阅读 411 点赞

兰教财〔2019〕34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7号)、《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8〕11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34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9〕5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教育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4日

兰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6〕17号)、《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8〕11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34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9〕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省和市级设立的用于保障支持城乡义务教育运转和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四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经费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提高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学校、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学校按照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8︰2的比例分担 。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支出,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等支出的开支标准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教辅资料,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教辅资料所需资金,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在兰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市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属义务教育学校(含县区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九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小学年生均1000元、初中年生均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区县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5∶5比例分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区县由中央、省、市和区财政按5︰3︰1︰1比例分担。市上扩大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均可享受补助),超出人数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全面改薄项目实施期间,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统筹用于改薄项目。自2019年起,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区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市级财政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落实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自2019年起,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从人均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至400元,新增资金从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综合奖补中统筹安排,省、市两级财政分别按人均每月100元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相关区县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提高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禁止平均分配,要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

第十二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天数计算,58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非连片特困区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省、市和区财政按照6∶2∶2的比例分担。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包含内容的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财政部门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区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区县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各区县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第十七条  补助经费下达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在收到省上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指标后20日内,根据年度学生人数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省级提前下达资金和市级预拨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教育局在10日内将资金下达区县;次年收到剩余资金时,市教育局需在20日内,结合提前下达资金,将上级下达资金与市级剩余资金一起,统筹提出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教育局在10日内将资金下达区县。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分配补助经费时,要贯彻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大市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区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区县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市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要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要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要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要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年报中义务教育学生数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数据一致。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预拨经费,按当年10月底实际在籍学生数进行清算。学生学籍有变化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确保“钱随人走”,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区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